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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攻坚年实施方案

  对未经审批已经建成投产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生产,未经审批非法建设的一律责令停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交口、岚县、兴县、中阳等县的51户小炼铁炉,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列出取缔关闭计划,在3月底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所有生产设施。

  (三)化工行业

  对全市所有小化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于2007年4月底前彻底取缔。

  对于规模以上化工企业,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凡经合法审批且环保设施完善的,由所在地环保局负责加强日常监管,对环保设施闲置不用或运行不正常的,根据违法情节依法作出处理,并跟踪监督;对经合法审批,但环保设施末建成的,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实现生产废水、废气、废渣达标排放,方可恢复生产;对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建成投产的,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实施关闭。文峪河、三川河、岚河沿线的所有化工企业必须在2007年4月底以前完成整改,逾期一律关闭。

  (四)电力行业

  对临县、兴县燃煤小火电,由当地人民政府于6月底前彻底关闭。

  对经过合法审批的电力项目,建成投产的项目要督促企业加快脱硫设施建设,确保6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7月底前投运;在建项目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

  (五)建材行业

  对离石楼桥水泥机立窑生产线、交城云磨山水泥有限公司等两个小水泥项目,必须在3月底前彻底关闭;孝义、兴县小耐火,文水、汾阳、离石、中阳、柳林、兴县、临县小石灰等所有土小污染企业,必须在3月底前彻底取缔。

  经合法审批并已建成投产且符合环保政策的项目,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环保设施闲置不用或运行不正常的,根据其违法情节予以处罚并跟踪监督整改;已建成投产且经合法审批但环保设施未建成的,责令停产整改,环保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保障措施

  为确保“环境保护攻坚年”目标全面完成,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吕梁市环境保护攻坚领导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督促检查各县(市、区)环保攻坚工作,考核评价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环保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环保部门要在这次环保攻坚战中全员出动,实行责任到人,责任分解到项目,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施重点整治,对全市所有排污企业分类提出整治要求,逐户提出治理方案,并牵头负责督办,督促企业和县(市、区)限期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发展改革委要从结构调整角度和产业政策方面进行把关、指导;经济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负责对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实施淘汰,组织所辖企业积极开展工业污染防治,考核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执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财政部门要建立市、县两级财政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环保攻坚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环保部门能力建设所需资金以及执法经费;组织部门要认真贯彻中组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山西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对市直有关单位和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环保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建设部门要重点抓好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绿化、施工扬尘管理和控制,搞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规划;卫生部门要负责规划并监督检查医疗垃圾的集中处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新上项目用地根据有关土地、环保法律法规进行规划、核准,同时对非法建设用地、土小污染企业取缔后的用地依法收回,重新规划;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城市、区域的水土保持,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以及工业污染企业生产用水规划管理工作;农业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参与编制并完成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经济区划,积极推进生态农业建设,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加强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管理,积极控制养殖污染,对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依法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监管,加强退耕还林和生态恢复建设;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的环保设施和生态建设,配合环保部门对公路扬尘积极防治;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监测;科技部门要积极为企事业单位开展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执法,从企业年检、申请登记营业执照、依法对取缔关停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予以支持;商务部门要为企业积极提供准确的市场情报,对严重环境违法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限制产品出口和市场准入;煤炭、安监部门要负责监督煤炭企业环保设施的完善;电力部门要对淘汰、关停、取缔的污染企业和非法建设项目坚决实施断电措施;公安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保现场执法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对阻挠干扰环保执法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检察机关和法院要对严重环境违法案件依法提起公诉、依法予以审理、依法强制执行;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新闻舆论部门要对环保攻坚和环境集中整治工作及时跟踪监督、实事求是报道,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曝光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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