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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市及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采集、统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6-15周岁子女的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公办学校和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民办学校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调整教师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申请子女就学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重新换签或新签劳动合同的监督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申请子女就学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有关情况进行确认。
  (六)相关社区负责做好各自社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督促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为子女申请到本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学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应于2007年5月9日-6月9日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子女入(转)学申请:
  1.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本人及子女的原籍农业户口簿(含我市未征地农转居户口)等有效证件;
  2.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本人于2007年5月15日前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IC卡暂住证;
  3.在本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务工就业的劳动合同(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编号、免费发放,在务工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重新换签或新签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对上述材料进行确认后,免费开具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
  (二)持有《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应于2007年6月7-9日到暂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非毕业年级子女申请转学的,还应提交户籍地原就读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和转学证明)。
  (三)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就学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学校,于2007年7月16日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入学信息进行公布。
  (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转)学工作于每年5-6月办理一次,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本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不接受毕业年级(即六年级、九年级)转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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