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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7]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2007年进城务工就业
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二、适用对象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以外到本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务工就业且暂住在本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的农民的6-15周岁有学习能力应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子女(包括被监护人,下同),适用本《意见》。
  三、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全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工作。
  (二)五城区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区域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全面工作。
  (三)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划片指定、统筹协调”的原则,负责各自区域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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