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预防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预防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成都市预防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办法
(市教育局)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预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常住人口中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适用本办法。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市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边远山区儿童、少年的入学时间可推迟到7周岁。
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缓学、免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缓学、免学或休学证明,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予批准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措施,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条 预防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以县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当地预防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预防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要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的投入,提供充分的教育教学设施,准备相应学位,合理配备教师。
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预防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