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仲裁;
(二)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当事人举证,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四)依法组织仲裁员对人事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五)要求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庭审记录进行核对并签字或盖章;
(六)组织仲裁庭会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七)对调解或裁决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应从作出调解或裁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制作出调解书和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八)审查办理申请人的撤诉、变更或增加请求等事项。
第十七条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仲裁办公室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全面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认真进行案件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与争议案件有关的调查,询问证人,收集证据,以及调阅文件、档案等;
(四)开庭审理案件时,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五)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六)参加仲裁庭合议,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裁决意见;
(七)审查办理申请人的撤诉请求;
(八)及时制作仲裁文书,做好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九)对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规定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规定事项,与广州市人事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根据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时间、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补贴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