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对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规定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规定事项,与广州市人事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根据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时间、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补贴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一条 为维护人事争议仲裁秩序,保障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人事部《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着装整洁;所有仲裁参与人、旁听人须遵守仲裁庭规则,讲文明,讲礼貌,不得携带与案件无关的任何物品入庭,自觉维护仲裁庭秩序。
第三条 开庭审理案件时由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主持仲裁庭的仲裁活动。
第四条 仲裁员进入仲裁庭和宣告仲裁裁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五条 庭审过程中,仲裁双方当事人必须尊重事实,如实陈述。
第六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可根据仲裁场所确定旁听人数,公民可持身份证申请旁听,经许可后凭旁听证进入仲裁庭。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