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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的通知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经参加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成,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因病或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出席并代为投票表决,受委托人员应出具委托书。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或个人列席。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前由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公室)将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及相关材料送达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三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三)研究处理重大、疑难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四)聘任和解聘专职、兼职仲裁员;

  (五)就仲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仲裁委员会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审查、登记和立案、结案工作(含申请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

  (二)负责专职和兼职仲裁员的联系及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三)负责组织仲裁庭、开庭仲裁等服务工作、协助仲裁庭调查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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