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的通知
(穗人发〔2007〕39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现将《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三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独立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调整和补充。其中主任的更换需经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副主任及委员的更换需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