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咪表行业经营服务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交〔2007〕1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咪表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咪表行业经营管理,建立咪表行业正常有效的管理机制,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咪表行业经营服务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咪表行业经营服务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咪表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咪表行业经营管理,建立咪表行业正常有效的管理机制,促进行业协调发展,保障城市交通顺畅,根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
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咪表,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自动收费设备和停车场地。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咪表行业经营服务的考评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咪表行业经营服务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月根据《广州市咪表行业经营服务考评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咪表路段抽查考评,检查内容分经营行为、设施条件、服务水平3大类共19个检查项目。考核结果评定: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良;60-8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评中同一项目发生多次检查扣分的,按次进行累计扣分,直至扣完该项考核内容得分为止;月度未被检查路段不列入月度评分范围。
第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次月7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月考评情况,得出受检路段上月评分,对考评不合格路段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