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07〕1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3月13日
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建立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各行署、市政府对《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专员、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地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下达指标,报省政府批准后,作为各行署、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7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政府对各地市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地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行署、市政府制定并认真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竣工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要达到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地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其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均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