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人发[2007]51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60号)实施以来,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首都人才市场体系的意见》(京政发[2004]26号),积极构建完善社会化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提高公共人事人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共服务的原则,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自觉接受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必须是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因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受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只限于管理本行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未经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严格档案接转手续。对于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手续不完备、不按规定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及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人事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接收。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与存档单位或个人建立联系,对流动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资格、业绩能力、诚信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收集、归档和整理,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