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依托市融资担保中心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在市财政科技费用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贴息、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及风险准备金,为企业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优惠贷款提供支持;支持企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国家境外投资专项贷款”,开展境外研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建设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二)鼓励其他各类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建立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的协调合作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利用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资金配套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项目、自主创新产品出口等给予信贷支持;引导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业务。
(三)加快社会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建设。整合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采集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中心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改善对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引导企业参与信用评级,促进信用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四)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取风险准备金给予资金补助。建立再担保制度,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要为其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实行担保有限补偿制度,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非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由市财政视当年财力情况对代偿损失给予在保余额5%以内的限率补偿。
(五)按市场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鉴别和定价制度,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商业金融机构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给予质押贷款。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具体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金融办制定。
(六)加快创业投资业发展。市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通过参股、提供融资担保、提供配套投资和奖励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境外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级市通过财政出资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规定认定为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