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企业建立各种研发机构。企业设立的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推动以企业为依托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对依托企业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纳入政府科技计划并给予50-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七)鼓励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设立研发机构。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可公平参与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获得政府科研条件建设经费的支持。符合有关条件并经认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资研发机构的外国投资者将从研发机构中获得的利润用于增加研发机构的注册资本,或投资举办其他外资研发机构而符合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八)增强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自主创新意识。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和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通过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把企业技术进步、技术研发等列入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内容。
三、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一)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术中心,组建多种形式的战略联盟,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政府科技计划拟支持的应用性较强的产业共性技术研究项目,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申报。对由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政府科技计划给予优先支持。高校、科研机构所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参与联合投入的,企业可优先获得成果转化权和使用权。
(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设立面向企业优秀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实验室和科研设施向企业开放。支持企业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
(三)依法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单位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转让所取得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作价入股的,成果完成人可以享有不低于该项成果作价金额30%的股份;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从转化成功获利之日起5年内,从转化所得的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