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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五)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构向国家批准设立的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对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激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通过直接投入、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投入力度,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加大企业科技攻关难题招贤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留学人员和其他科技资源为企业破解技术难题,获准立项的难题招贤项目,最高可获得市科技经费200万元的资助。

  在市科技经费中设立国家项目配套资金,对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比例给予配套资金资助,鼓励和支持广州地区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积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争取国家科技经费的支持。

  实施创新型企业示范工程,组织认定一批创新型示范企业,对创新型示范企业的研究开发由市科技经费给予资金支持。创新型企业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和创新型示范企业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制定。

  (二)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对已获得国家认定的上述机构,由市科技经费给予资金支持。

  (三)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所得税优惠。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有关条件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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