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屠宰厂(场)对定点屠宰的牲畜、牲畜产品注水或者其他物质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形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与厂(场)资格。
二、规范肉品市场,加强肉品流通管理
为堵住私屠滥宰及肉品注水等掺杂使假的源头,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肉品销售、运输和制品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把住肉品准入关。从事肉品销售、运输、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从定点屠宰厂(场)购入检验合格的肉品。凡未经屠宰检疫合格或未经检疫的肉品一律不准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肉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二)规范现有肉品市场和经营店。对经营肉的超市、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应严格开业经营的基本条件:1、拥有肉品储藏间和冷藏设备;2、营业间与储肉间的墙壁、地面符合卫生要求,便于清洗消毒;3、有专用的销售柜台和防蝇、防尘、洗涤消毒及排水设施;4、有健全的肉品卫生销售管理制度,经营者持有健康证明。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对零售环节的卫生状况和营业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检查。
(三)加强肉品运输环节管理。从事肉品运输业务的公司应当具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运载肉品应当使用顶部安装悬挂轨道,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条件的肉品运载专用车辆。清真肉品必须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肉品经营者自购车辆运送自销肉品的,应当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三、明确各部门的分工与职责,依法行政,密切配合
加强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市场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真正使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各县(市、区)政府要实行工作责任制,层层负责,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工作原则,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同时,各级商品流通、工商、卫生、农牧、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共同做好维护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市场秩序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