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市场管理的意见
(吕政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禽产品的产量和消费量逐年增长,但同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地方注水肉上市,病害肉引起的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规范牲畜屠宰市场经营秩序,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通过清理整顿,取缔非法屠宰厂(场)
为确保牲畜屠宰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屠宰厂(场)的定点管理,认真搞好清理整顿。
一是严格定点屠宰厂(场)审批程序。屠宰定点必须符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设置规划,并经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卫生、农牧等部门审核后,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定点屠宰标志牌、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一律不得从事屠宰活动。对私自设定的屠宰厂(场),由县(市、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设施,根据违法情形并处罚款。
二是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牲畜,应当持有经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宰前检验合格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并做好卫生消毒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农牧、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屠宰厂(场)要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屠宰资格、吊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法进行处罚。
三是各级商品流通部门要加强对出厂(场)肉品检验工作。对没有检验、检验后没有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合格证或合格标识的肉品一律按照未经检验肉品处理,由县(市、区)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形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