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地质类教育和人才培养。依托我市的大专院校,大力发展地学类高等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大对地质类教育的财政投入,增设地质专业。鼓励矿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通过重大地质工程和地质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培养能解决实际工作中重大地质问题的高层次人才。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引进专业对口、工作急需的各类地质人才。
五、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十五)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型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重视地质工作、开展地质工作的自觉性,真正把地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明确工作重点,落实相关政策,制定专门规划,安排专项经费,依法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干扰正常地质勘查活动的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地质工作的良好环境。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尽快研究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配套措施,指导和促进地质地勘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十六)科学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在规划中,要明确地质勘查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市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合理配置。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切实予以落实。
(十七)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要建立高素质地勘队伍,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严格资质管理,规范市场准入。要建立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十八)强化矿业权管理工作。对煤炭、铝土矿、铁矿等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要认真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从严审批矿业权。除国家和省重点项目、资源整合、危机矿山找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空白区找矿及其它地质勘查项目外,新设置探矿权全部实行公开出让,并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和获得收益的权利,引导其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方向转让探矿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行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