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抓紧出台《吕梁市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管理办法》。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收好、管好、用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矿山企业,要按照矿山规模或矿石采出量,预先缴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煤矿企业按照煤矿综合补偿机制,统筹考虑,切块用于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及其利息归采矿权人所有,在采矿权人履行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后,保证金将全额返还企业,以促进矿山企业自觉开展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治理。加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机制,按照“谁致害、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与治理进度,及时勘查、治理新发生的矿山地质灾害,有计划地勘查、治理过去形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做到“不欠新账,渐还旧账”。
(十一)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由政府出资实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商业性地质勘查提供基础地质信息。着重开展能源和其它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开展基础地质、环境地质的综合调查与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采取委托或市场方式优选项目承担单位。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要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够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培养和建设一批地质调查队伍。
(十二)扩大对外开放与技术交流。针对制约我市地质工作发展的关键性技术与装备,积极主动地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以打破旧的垄断格局,进一步激发地质工作的活力,尽早实现深部地质找矿、复杂难选金属矿床综合勘查与利用、煤炭与煤层气一体化勘查开发等重大突破。要继续扩大和深化与国内大企业、大集团的全方位合作。进一步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环境,保障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
四、依靠科技和人才,增强地质工作创新能力
(十三)积极推进地质科技进步。围绕我市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结合国家及省科技工作的战略部署,建立符合市情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并将地质科技创新纳入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认真开展重大地质问题科技攻关,突出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地质问题研究,开展适用于深部隐伏矿和厚覆盖区找矿勘查的地质、物探、化探、遥感综合探矿技术研究,积极开展低品位资源、难利用资源以及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加快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继续实施“金土工程”,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覆盖全市地质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的网络。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增加地质科技投入,在相关地质专项中合理安排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