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章的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予以修改的建议:
(1)规章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尤其是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和实施主体等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程序和执法主体等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2)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监督管理事项已消失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尤其是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已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管理部门被撤销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已改变的;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四、清理中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一并提出处理建议和理由。
五、清理工作步骤及时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对现行行政法规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附件二),于2007年5月28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清理工作任务及清理原则、标准,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填写《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三),于2007年6月1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规章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填写《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四),于2007年6月1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经清理,认为所清理的行政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章没有应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情形的,也应在相应表格中注明,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在报送清理意见同时应一并报送清理工作总结,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安排、清理进展情况等及时予以总结。
六、组织领导和清理工作要求
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短,要求高,工作量大。为加强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文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组长王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另抽调3名工作人员参加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