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07]14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2007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
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59号),对清理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法规、规章的工作要求和安排部署,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范围
(一)现行行政法规;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三)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清理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对现行行政法规(655件,具体目录见新疆政府法制网law.xinjiang.gov.cn)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立法法》颁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视为规章的现行规定、办法等(共203件,具体目录见新疆政府法制网law.xinjiang.gov.cn)进行研究,对属于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一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
(二)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本部门起草或组织实施的现行市人民政府规章(53件,具体目录见附件一)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对行政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
三、清理标准
(一)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替代的,提出废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