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钢铁工业淘汰落后控制产能容量置换加快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一)生产能力得到有效控制。炼铁高炉总容积由25182立方米压缩到15960立方米,生铁产能由1650万吨下降到1000万吨。

  (二)有利于节能降耗、高炉煤气的集中利用及产业链拉长。平均吨铁焦比由改造前的950公斤降为改造后的450公斤。

  (三)环境治理,达标排放。高炉二氧化硫排放将由132万吨下降到48万吨,下降636%。

  (四)企业做大做强。企业户数由144户减少到14户,炼铁高炉由216座减少到29座,减少87%。企业规模明显壮大,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实力明显增强。

  (五)工业生产用地大幅减少,为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由目前的实际占用12280亩,减少到6846亩,节约用地443%。

  五、保障措施

  (一)已列入规划并批准建设大容积高炉的企业要率先淘汰小高炉,特别是四大钢厂。

  (二)批准建设的高炉项目,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取消建设资格,并经批准可置换到有能力建设的企业或县市,县与县之间或企业之间均可进行置换。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96年修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4年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安全生产法》以及《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关闭一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能力。2007年、2008年分期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的落后能力,2007年淘汰60%,2008年淘汰40%;2009年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等其他落后装备的能力。对列入淘汰目录的装备,不得进行转让、变卖,金融机构要慎贷,环保部门要加强排污监控,质检部门要加强质量检查;在能源、水、电供应、流动资金贷款、铁矿等资源配置方面也要采取相应措施,不支持污染严重、能耗高、属于应淘汰的落后生产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差别电价、水价等经济手段,促其尽快淘汰;容量置换项目的审批将与该县市淘汰落后产能进度挂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