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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2007)

  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维护民主政治权益

  各级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农民工利益表达和参与机制,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的正式代表或列席代表。农民工所在企业要实行厂务公开,将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全面公开。

  工会组织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级别、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

  公安机关要监督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对虐待、侮辱农民工的行为严厉惩处。

  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要督促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通过多种渠道通知农民工,使农民工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参与和行使民主政治权利。

  2、落实土地承包政策

  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土地权的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3、积极提供法律援助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他们掌握与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将农民工法律援助列为工作重点,广泛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或维权岗,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要设立农民工维权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保障农民工就地、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减化程序,快速办理。

  市劳动保障部门常年开通“12333”公益电话,随时解答农民工的各种维权咨询。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各级人民法院,要随时受理农民工的各种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4、严格行政执法监察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的意见》(晋编字〔2006〕39号)文件要求,配齐配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精、执法监察严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进行严格的执法监察,依法制裁各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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