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疗保险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督促企业为农民工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不建个人账户),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条件许可时,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六、积极提供社会公共服务
1、子女教育
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教育部门对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与当地学生要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赞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并在助学金发放、学杂费减免以及提供免费教科书等方面,向家庭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倾斜。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要涵盖家庭困难的农民工子女。要有针对性地解决进城务工农民托留在农村的“留守儿童”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2、疾病预防
输入地疾病预防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疾病监测。农民工子女的预防接种,纳入当地服务体系中,享受同等的政策服务。
3、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认真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积极构建城市社区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平台,切实把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属地化管理和市民化服务的范畴。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职责,在招用农民工时,应要求其出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4、改善居所
安全监察、安全督察、劳动保障和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集体居住场所是否符合卫生与安全条件的监督检查。建设部门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为农民工提供购买或租赁的房源。
5、户籍管理
公安部门要扎实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农民工就近、有序地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转移。适当放宽农民工在城区落户条件,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受到政府表彰的优秀农民工,应优先准予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