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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2007)


  四、真正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1、劳动用工备案

  所有企业在招用工人后30日内(煤焦化工、建筑施工、建材制砖企业10日内)必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从严惩处。

  2、劳动合同签订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必须在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订立后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合同文本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和推行的规范文本,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风险金。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允许在吕梁市内任何工程参与竞标。工程项目部、项目部经理、施工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厉打击无资质证和超出资质证许可范围经营,以及由“包工头”管理民工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3、职业安全卫生

  安监、卫生、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保护设施,重点做好新招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活动。督促用人单位对从事高危行业的农民工,必须经过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按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国家规定的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新招用时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对招用的女工和未成年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其特殊保护的规定,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五、全面落实各项保险政策

  1、养老保险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要求,积极探索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有效办法。督促用人单位为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在乡镇企业就业以及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按照山西省乡镇企业参保办法,纳入农村社会保险范围。

  2、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要按照《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从业人员流动变化时,用人单位必须自招用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安监、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合作,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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