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民工工资追讨制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体是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强制执行和法律制裁。因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追讨和清理。政府项目代建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政府项目主管行政部门负责追讨;工商部门批准无建筑施工能力的用人单位经营建筑施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商部门负责追讨;建设部门批准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队承建建筑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部门负责追讨;建设部门批准未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承建企业开始施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部门负责追讨;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检查后,未强制其预存和未按规定予以处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讨;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通知要求强制施工企业追存工资保证金,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追讨;非建筑行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该企业对口行政主管(监管)部门负责追讨;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超出资质经营范围或资质过期的企业和各种“皮包公司”,以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它组织和个人,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清理;建筑施工企业将工资发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清理;因工程层层转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第一发包单位负责清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携工程款逃跑,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清理;工程建设单位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在所欠工程款中支付;被出买、合并、兼并的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接收单位负责清理;因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责任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承担追讨和清欠责任的实施主体,由各级政府劳动保障仲裁委员会根据造成拖欠问题的责任大小予以裁定;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且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采取依法关闭的办法,促其尽快退出生产经营市场,并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确有困难和有支付争议的案件,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裁决;企业不执行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及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强制执行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自接案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对确有拖欠行为的,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限其自动履行,逾期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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