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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2007)

  劳动保障、工会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与休息、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农民工工资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和企业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提高。

  2、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一切市政、交通、水利、厂矿基建和房地产开发等工程建设,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建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后,工程建设单位和承建企业要认真填写《建设工程中标情况报告表》,及时报同级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备案,承建企业要按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工程中标价5%--10%的额度预存工资保证金,随后持银行出具的保证金预存凭证与经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中标情况报告表》,在建设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工资保证金实行强制储存、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当建筑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农民工提供的数额,从保证金中予以划支,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强制该建筑施工企业将工资保证金追存至初始水平。

  工资保证金未经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动用。工程竣工后,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确无拖欠、克扣工资的,由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出具证明,银行营业所据此给建筑施工企业办理退还工资保证金手续。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采取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从快从严处罚,并视情况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1号)文件要求,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向有关部门通报,在新闻媒体曝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通报,视情节,建设部门要降低或取消其施工资质,直至依法将其逐出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在吕梁境内任何工程投标竞标;工商部门要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制裁。对携款逃匿、毁账赖账,以及打骂讨要工资者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月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对自身投资代建项目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行政部门对监管企业和所属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工程建设单位对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必须进行严格监督,靠强有力的监控手段,坚决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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