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报送事故信息,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及时续报;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故抢救工作。
5.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事故信息,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及时续报;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开展事故抢救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立即组织研究处置工作,赶赴事故现场。
第五条 举报煤矿事故信息处置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局机关各处室接到事故举报后,按照《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访工作实施办法》、《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好事故信息处置和调查核实工作, 并在30日内向局报告核查结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对于举报一次死亡3人以上及性质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举报信息,监察分局(工作站)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并及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
(一)经核实事故属实且在抢险救援期间的,应立即启动重特大事故处置程序。
(二)举报事故一经调查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瞒报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重、从严进行查处。
第六条 煤矿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现场督导
(一)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5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工作站站长)、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派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助事故抢险工作。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6-9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工作站站长)、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处长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助事故抢险工作。
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故情况,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领导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工作。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影响重大的事故,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率事故调查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协调、协助、指导救援工作。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委、市府领导批示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率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赶赴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