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闻媒体、互联网披露和群众举报的煤矿重特大事故、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四)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煤矿事故。
第三条 煤矿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报送
(一)报送时限
1.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属国有煤矿,乡镇小煤矿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按规定立即报告至当地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2.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及市属国有煤矿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报至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先报送事故概况,有新情况及时续报。
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接到一次死亡(或下落不明)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或社会影响严重的重大事故、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本局领导,并根据收集到的事故资料,立即编制《重大信息专报》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重庆市委、市政府。
4.事故初报内容不详细准确的,或抢险救援工作时间较长的事故,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应尽快收集事故及其矿井的准确信息,进行事故续报。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未遂事故每天至少书面续报1次,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每天至少书面续报2次。
(二)报送内容
1.初报:
煤矿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经济类型、矿井类型、行政辖区(区、县、市、乡镇)、死亡、下落不明人员、持证照等情况。
2.续报:
煤矿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经济类型、行政辖区(区、县、市、乡镇)、死亡、下落不明人员、持证照(可更证初报)、重、轻伤人数,当班事故地点人数、安全撤离人数、事故类型、事故情况,市、区、县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再次续报时,主要汇报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图及其相关资料。至事故抢救救援工作结束。
第四条 煤矿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的处置
(一)处置原则
事故信息的处置按照“快速反应、规范运作、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积极处置”的原则进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处室、信息调度中心,重庆市煤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