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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煤安监办字〔2006〕244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及市属国有煤矿,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现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信息处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报送、反馈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39条之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范围
  (一)煤矿重特大事故
  1.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特别重大事故;
  2.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
  3.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
  4.一次受伤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二)煤矿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井下紧急撤离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下同)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
  4.涉外事故;
  5.其它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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