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局政务值班室会同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对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信息人员落实、规章制度健全,政务信息工作高效运转。
对各级领导批示的政务信息和事项,要认真督促有关单位查办、落实,并及时进行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二十条 信息报送计分与考核
局政务值班室会同局办公室按照下列政务信息质量考评计分办法和先进单位、个人考评条件,对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负责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一)上报政务信息计分标准:
1.被中办、国办 (标注“国两办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40分;
2.被市委办、市府办(标注“渝两办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30分;
3.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标注“总局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30分;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送总局领导阅知的信息(标注“总局送阅”),每条20分;
5.重庆市委、市府办公厅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知的信息(标注“渝两办送阅”),每条20分;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标注“总局网站发布”),采用的信息,每条15分;
7.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标注“本局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15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动态》、《重庆煤监纪检监察》(标注“本局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10分;
8.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门户网站(标注“本局网站发布”),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
9.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10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5分;重庆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5分;
10.报送信息符合要求,未采用的信息,每条2分;
11.报送信息失实、后果严重的,每条扣减30分,取消年度政务信息工作评先资格;未完成上级机关及本局重要信息约稿任务的,每次扣减30分;未完成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要信息约稿任务的,每次扣减20分;未完成以上任何一项的,同时取消年度政务信息工作评先资格;
12.各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刊物、简报的承办单位(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给相关的载体发布,每报送刊物简报一期或一个文件信息计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