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名义上报上级机关和报送到其它单位的约稿信息,必须经局领导审核、签发,通过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由拟稿单位对口上报上级约稿单位或报送到其它约稿单位。
(七)未经过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和处理,已在其它社会公众媒体上发布的信息,应在发布后15日内通过该管理软件登记。
第十三条 对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委、市府的政务信息,原则上须经过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通过其它公众媒体发布的信息,以及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的新闻类、工作交流类信息,原则上须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送和发布。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政务信息的文档管理,建立并保存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审签的上报信息的纸质件。局政务值班室要建立各单位(部门)上报政务信息的电子文档。政务信息电子文档和纸质件的保存或销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局政务值班室会同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政务信息题目或按上级机关的政务信息约稿任务向有关单位约稿,有关单位按要求认真组织撰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的保密工作,对涉及秘密的政务信息不得通过因特网络报送,也不得对外公开发布。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的政务信息,涉及秘密事项的,必须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内网加密传输系统或办公业务专网报送。
各单位(部门)报送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上级机关或报送其它有关单位的约稿信息,自报出之日起30日内未得到采用答复的,方可对外公开发表。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与调查研究相结合,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深入基层发现问题,综合分析,深入挖掘,开发有决策参考价值的高质量信息。
第十八条 局政务值班室会同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通过专题研讨、个别指导等方式,对各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信息员进行培训;适时召开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布置任务,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