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不按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制售伪劣食品刑事案件或放纵制售伪劣食品犯罪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第八条 奖惩
按照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对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县)政府或者部门予以通报,同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九条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物中毒事件。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以上地、州、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州、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