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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政办[2007]13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乌政办〔2006〕293号)精神,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责任制实行层级考核的方法,层层落实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与各区(县)政府及市属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责任人签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各区(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各区(县)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详见考核细则)。
  第三条 考核指标
  (一)考核指标的制定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被考核单位和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和我市实际,制定被考核单位的管理指标和量化指标。
  (二)对各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指标主要有:组织领导、制度保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宣传教育实施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经费保障情况、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三)食品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的考核指标以《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和《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内容为主。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考核标准科学规范。
  (二)求真务实,考核结果真实可靠。
  (三)权责明确,促进工作全面开展。
  (四)宣教结合,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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