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渝煤安监调查字〔2006〕290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及市属煤矿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三项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调度〔2006〕125号,此文件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精神,重庆被列为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抽样调查的重点省(市),为了切实搞好煤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抽样调查工作,全面完成调查任务,现就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包括:
(一)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政府支付的伤亡费用)
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
2.丧葬费及抚恤费
3.补助与救济费用
4.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包括救援与善后处理费用)
5.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6. 现场抢救费用
7. 清理现场费用
8. 事故罚款
9. 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
10.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11.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二、煤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抽样调查的范围
(一)2005年各类煤矿发生的特大事故。
(二)2006年度各类煤矿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
(三)2006年度各类煤矿发生的一次死亡2人的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
(四)2006年度各类煤矿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的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按以下数量确定抽样调查:
1.全市市属煤矿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的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全部纳入调查。
2.永川市、北碚区、南川市、万盛区、奉节县、开县等6个区县(市),每个区县(市)对辖区内的煤矿事故调查不少于10起事故。
3.荣昌县、合川市、铜梁县、渝北区、綦江县、石柱县等6个区县(市),每个区县(市)对辖区内的煤矿事故调查不少于5起事故。
4.除以上以外的其他区县(市),发生事故的每个区县(市)对辖区内的煤矿事故调查不少于3起事故(不足3起的区县全部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