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企业名称一致,井工煤矿名称与《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名称一致,或煤矿企业申请的井工煤矿名称(包括煤矿安全评价报告的井工煤矿名称)一致。企业性质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企业性质一致。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法定代表人一致;井工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煤矿企业任命或聘用的矿长。煤矿企业地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地址一致;井工煤矿地址以其所在区县和乡(镇、街道)名称为准。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加强小煤矿资产资源整合期间安全监管的方案和措施,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和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严防小煤矿在资产整合期间的安全监管出现空挡和无人监管状态。把小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控纳入日常性、经常性检查和执法重要内容,加强小煤矿隐患治理、排查和报告,进一步明确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隐患监控责任人,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要督促煤矿企业必须每月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每季度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区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要严格执法程序,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依法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责令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矿井必须及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和通知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依法暂扣证照。对停产整顿、单位和个人处罚3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要及时将执法文书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四、严格“六证”管理
煤矿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六证”方能组织生产。有关颁证机关要加强对煤矿“六证”检查,发现煤矿“六证”不全或虽有“六证”但由于企业变更企业(井工煤矿)名称、企业经济性质、主要负责人、安全条件变化后未依法变更证照或证照超过有效期限仍组织煤炭生产的,要依法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责令停止采矿、开采和生产经营。
五、切实加强监察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