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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小煤矿企业资产、资源整合期间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二)对煤矿生产矿井,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经重新进行安全评价,达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经依法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资料。煤矿企业凭重庆市区县小煤矿停产整顿恢复生产验收审查表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经受理、审查,对符合颁证条件的,及时颁证。
  (三)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扣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重新审查其安全条件,煤矿企业要重新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1.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发生变化的;
  2.矿井瓦斯等级由低瓦斯变为高瓦斯或由高瓦斯变为煤与瓦斯突出的;
  3.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
  4.技改、扩建工程项目竣工的;
  5.“六证”齐全矿井实施资源整合的。
  (四)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扣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1.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
  2.由于安全条件滑坡,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
  3.安全程度评估为C、D类的;
  4.发生重大事故矿井或死亡事故停产整顿的;
  5.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改制完成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6.煤矿企业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7.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六证”不全的;
  8.虽有“六证”但由于企业改制、变更企业(井工煤矿)名称、经济性质、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及时变更证照的;
  9.虽有“六证”但超过有效期限的,凭相关部门暂扣或吊销证照文书或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机关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委托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下达执法文书和暂扣证。由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及时将执法文书和暂扣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时交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还。被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经重新进行安全评估达到B类以上标准,并经依法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凭矿井验收合格的《重庆市区县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验收审批表》和矿井经重新安全程度评估B类以上评估报告,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受理,经审查,对符合发还证条件的,及时发还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矿井必须先发还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再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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