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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全资格证书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的样式,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和编号,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证书编号按以下规定编排:证书编号由14位数字组成,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数字。第3位代表证书延期情况 (简称延期码),0代表初次领证,1代表第1次换证,依此类推。第4、5位为地区码,重庆为50,第6、7位为类型码,01代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02代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8位分别为:1-渝中分局辖区煤矿,2-渝南分局辖区煤矿,3-渝东分局辖区煤矿,4-黔江工作站辖区煤矿,5-重庆市外煤矿,第9-14位为流水号。
  第十二条 安全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应及时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补发新证,补证程序为:
  (一)由所在煤矿企业和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开具证明;
  (二)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
  (三)到办理原证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初审;
  (四)携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原件到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发证。
  第十三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考核颁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资格证书》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伪造。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持证上岗的监察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培训及违章指挥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吊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吊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一)被依法关闭的煤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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