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煤矿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第九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重庆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经煤矿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发给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的验印材料、签发程序及发证时间:
(一)安全资格证书验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安全资格证验印审批表;
2.培训人员名单及电子版表格;
3.培训人员考试考核成绩表;
4.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
5.相关工作经历及任职证明材料。
(二)安全资格证书签发程序及发证时间: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将验印的材料报送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受理的应在接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资格证书验印发证。
第十一条 安全资格证书实行有效期,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应按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计划参加复训,经复训考核合格生效。有效期满不参加复训者,其证件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