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煤安监办字〔2006〕310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市属煤炭企业,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的管理,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重庆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重庆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
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煤矿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及各类煤矿矿长。
第三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统一组织重庆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资格证书申领条件
第四条 申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中及其以上学历;
(二)身体健康;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四)煤矿矿长还须具备煤矿专业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工作不少于5年,担任煤矿副职年限不低于3年;具有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记录;
(五)依法培训考试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