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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

  2.严格执行标准和检查验收。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技术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照《重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实施细则》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新建或改扩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纳入矿井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各区县和有关煤矿企业要加快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建设,确保监控系统维护质量。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机构必须符合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实施细则》规定,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装备;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开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
  2007年3月底前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重点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应完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机构的筹建工作。承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的服务机构应当与煤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实行有偿服务。区县煤矿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无能力独立建设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的矿井与技术服务机构签定技术服务协议。凡自己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又未与技术服务机构签定服务协议的煤矿,一律不能通过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
  4.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正常使用和区县联网监控纳入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重要内容。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新建或改扩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纳入矿井安全设施“三同时”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传感器安装地点不符合要求、安装数量不足、断电闭锁装置失灵、未定期进行功能测试和安全监控系统不能24h连续运行、数据不准、数据处理不力等要立即停止生产和作业。安全监控系统、网络经检查不合格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暂扣煤矿全生产许可证。
  5.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和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实现联网监控的区县(自治县、市),要配备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系统的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监测数据状态异常快速有效的应急机制。要建立监控传输数据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对各矿井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和研究,并及时向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和指导煤矿安全生产。
  6.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工作,煤矿企业不得与其签定技术服务协议,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因此导致事故发生,将依法从重从严查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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