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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
(渝煤安监办字〔2006〕315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制定的瓦斯集中治理的七项措施和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能力,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准确、可靠地提供安全监控数据,有效治理煤矿瓦斯,促进重庆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申和明确目标如下:
  1.2006年底前市属国有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和管理体系;
  2.2007年3月底前,全市区县煤矿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和管理体系;
  3.2007年6月底前国有重点低瓦斯煤矿全部完成监控系统建设,并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和管理体系;
  4.2007年底前所有国有地方煤矿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建设,乡镇低瓦斯煤矿已完成监控系统建设的,均要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和管理体系。2008年底前所有乡镇低瓦斯煤矿要完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并建立煤矿安全监控装备维护和管理体系。
  5.在2007年6月底前,五大市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要实现企业内部联网;地方、乡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要实现区、县域内联网。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和管理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服务机构设置(布点)
  (1)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依托现有的安全监测仪器装备维护检修机构负责本企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
  (2)有条件和技术力量的重点产煤区(自治县、市)按《重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实施细则》等规定,组织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县乡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技术服务工作;
  (3)没有条件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技术服务机构的区县,可依托重庆市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临近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测仪器装备维护检修机构或重点产煤区(自治县、市)建立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和管理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乡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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