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办法》第十五条备案要件修改如下:
(一)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二)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乡镇煤矿)或初步设计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属煤矿)
(三)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改、扩建项目除外)
(四)地质灾害报告
(五)采矿权属及资源占用报告
(六)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或重庆煤炭(集团)公司转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报告文件
(七)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矿井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根据《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2001]22号文)规定: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水利和公路等行业所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可独立进入工程设计市场外,其他行业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设置的对象仅为企业内部所属的非独立法人设计单位。对于独立法人单位又取得丙级资质的南桐、天府和永荣等设计单位是否可以对外进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的编制工作,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去函征求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意见,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的回函意见处理。
五、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部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存在着对矿井瓦斯等级定位不准,制定的防治瓦斯灾害措施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给矿井建设及将来的生产埋下了安全隐患。各单位在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审查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6]54号)要求:
(一)井田内局部瓦斯富集,富集区域相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0m3/t以上的,应按高瓦斯矿井设计。
(二)井田地质勘查报告(含补充地质资料)既没有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规定提供瓦斯煤样技术数据,也未对煤与瓦斯突出可能性进行预测并确定矿井瓦斯等级的,视同不具备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条件。
(三)井田地质勘查报告认为井田内存在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四)根据井田地质勘查报告,部分煤与瓦斯突出参数超标,且周边有突出矿井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