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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渝煤安监监察字〔2006〕334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和国家5部委局《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国家6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重庆煤矿实际,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现就目前我市煤矿建设项目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煤矿建设工程改扩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定:
  改建项目是指设计能力比原矿井设计能力上升一档的系统环节、生产工艺改造项目;扩建项目是指设计能力比原矿井设计能力增加二档的系统环节、生产工艺改造项目。
  二、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安全预评价的范围是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办法》第十三条中“生产矿井增划资源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相关规定,煤监机构不再受理生产矿井仅增划资源而进行安全预评价的报告。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6号令)和《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煤矿企业在取得采矿许可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根据《行政许可法》取消《办法》第十四条中“凭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具的备案函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的表述。煤监机构不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收到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作为煤矿企业取得采矿许可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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