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煤安监办字〔2006〕349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局机关各处室、事业部门(单位):
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该
《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安全生产中介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惩处煤矿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的贯彻实施,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对学习贯彻
《暂行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把
《暂行规定》列入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逐条逐句认真学习。广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
《暂行规定》,并结合重庆市行政审批中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规定(渝委〔2004〕12号)一并学习,切实掌握
《暂行规定》的各项内容和基本精神,特别是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的七大类25种表现,要反复学习、深刻理解、牢记于心,作为规范和约束各项工作行为的准则。通过学习,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和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