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行(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转移登记办结单
房屋坐落:
原产权证号:
卖房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买房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保证(经纪)机构: (备案证明编号)
现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日期: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系卖房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系买房人)
兹有乙方购买甲方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房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 )。
甲乙双方在认真阅读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后,经双方协商决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特签署本声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甲方 □本人亲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受托人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
乙方 □本人亲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受托人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
甲方(签字): 乙 方(签字):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注:《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可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http://www.breaa.cn)、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http://www.bjfdc.gov.cn)或北京建设网(http://www.bjjs.gov.cn)下载。
附件4
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
公司(营业执照编号: )符合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设立条件,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本备案证明仅供交易保证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统称“保证机构”)与商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不作为经营资格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