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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开户行(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转移登记办结单

  房屋坐落:
  原产权证号:
  卖房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买房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保证(经纪)机构:        (备案证明编号)
  现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日期: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系卖房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系买房人)
  兹有乙方购买甲方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房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        )。
  甲乙双方在认真阅读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后,经双方协商决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特签署本声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甲方 □本人亲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受托人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
  乙方 □本人亲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受托人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

  甲方(签字):          乙 方(签字):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注:《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可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http://www.breaa.cn)、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http://www.bjfdc.gov.cn)或北京建设网(http://www.bjjs.gov.cn)下载。

  附件4
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

  公司(营业执照编号:        )符合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设立条件,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本备案证明仅供交易保证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统称“保证机构”)与商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不作为经营资格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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