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7]253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资金风险,特制定《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可为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以下统称“保证机构”)开设“专用账户”。同时,建立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存量房买卖的,须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未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成交业务的交易结算资金应通过保证机构的“专用账户”实施划转,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第四条 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与设立“专用账户”的保证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由保证机构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附件1)。
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发给买房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向卖房人出具《转移登记办结单》(附件2)。卖房人持办结单到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