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狠抓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5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切实加强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矿井、新建矿井的“三同时”监察。督促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规范煤矿资源整合,加强“三同时”矿井监管。特别要加强施工建设过程中的监察监管,督促严格按审定的煤矿安全专篇项目施工,严防企业违规施工、任意削弱安全设施基本建设和边施工边生产,将重大安全隐患消灭在施工建设阶段,严格按国家标准验收“三同时”安全设施,使其真正达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我市煤矿安全整体水平。
四是狠抓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局长令第8号),强化安全源头管理,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适时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和安全评价工作,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防止煤矿降低安全生产许可基本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是狠抓“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搞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提高事故按期结案率,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发生的各类煤矿安全事故,特别是对煤矿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查处理相关责任人员。与此同时,积极做好群众举报查处和奖励工作,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六是狠抓煤矿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的落实。要将煤矿执行重大隐患排查制度情况纳入监察内容,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监察。督促煤矿确定安全防范重点,完善事故防控措施,切实整治事故隐患,逐步推行重大隐患检查公示制度,督促煤矿在井口或其它适宜群众监督的地方建立隐患检查公示牌,加强社会舆论群众监督。重点公示:监察隐患、监察执法文书、整改期限和经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通风量、核定下井人数等有关信息以及检查、验收意见等内容。
七是狠抓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的落实。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加强煤矿安全费用资金提取和使用的监察,督促煤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局财建〔2004〕119号文件精神,建立安全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对煤矿的安全投入,将重大安全项目纳入全年安全技术改造计划,严格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资金,建立专帐和使用明细,切实把安全专项经费用于煤矿安全项目上。督促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小煤矿安全费用使用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小煤矿挪着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