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切实加强煤矿关闭实施期间的安全监察,确保整顿关闭期间煤矿安全,防止关闭矿井违法生产和突击生产。要围绕目标,重点督导,积极配合我局包干负责所督导的12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好关闭煤矿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主要矛盾,确保“一对一”整顿关闭矿井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被列为关闭对象矿井的监管,特别是要按市政府要求成立关闭煤矿包乡包镇工作组,乡镇成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实行一矿一组全程监控,确保整顿关闭期间煤矿安全。
三是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督导。要督促生产矿井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转发部分省市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国家四部委《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开展劳动组织定员核实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定员组织生产,控制重特大事故人数源头,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督促煤矿企业以技术管理为切入点、以现场管理为着力点,依靠管理、依靠科技、依靠职工群众,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安全基础管理水平,逐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完善基础工作,同时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06年复核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坚决杜绝“三超”能力生产。
四是依法强化煤矿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资质、持证上岗监察,完善安全培训工作机制,全面全面实施教考分离,切实抓好煤矿各级人员安全资质培训工作。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业主和矿长,要分批集中参加法制学习和安全培训班学习,强化其依法治矿和安全生产意识。要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加强从业人员全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努力提高煤矿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安全意识,真正使工人既熟悉井下安全技能,又做到遵章守纪,不违规操作。督促三级培训中心提高教学培训质量,确保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应知应会。组织开展地方各级监管人员业务人员培训,提高地方监管规范执法水平。
五是加强市属国有重点煤矿的监察。特别注重抓细节、抓死角、抓重要时段、抓薄弱环节、抓系统缺陷的整改,针对重点,解决难点,增强监察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确保监察落到实处、富有成效。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局《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及国家局《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和《
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245号)一系列规定,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