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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关于贯彻“九条纪律”的实施意见

  5、关于“不准到被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规定,具体包括:不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到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准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到煤矿企业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票据及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到煤矿报销亲友的票据及费用。
  6、关于“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包括:不准滥用自由裁量权,低于或超越处罚标准执法;不准对重大问题和处罚决定不经集体讨论个人说了算;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不准违反执法程序、不按规定处罚、处理或结案;不准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过程中违背程序,违规操作、放宽标准。
  7、关于“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 规定,具体包括:不准违反法律规定上缴罚没款或不及时上缴罚没款;不准违反规定私存罚没款或公款私存;不准违反规定滥发奖金、补贴,搞福利;不准无计划、无预算、无审批,擅自立项目、购物资;不准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送礼。
  8、关于“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或对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规定,具体包括:不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理、不处罚;不准袒护违法行为,帮助各类煤矿企业和监察对象隐瞒现场安全隐患;不准瞒报、谎报、拖延迟报煤矿安全事故;不准对煤矿企业和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9、关于“不准在煤矿及其他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规定,具体包括: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煤矿收取评审费、审查费、服务费、技术咨询费;不准个人及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在煤矿投资入股分红或利用职权入干股分红;不准利用职权为他人投资入股煤矿提供方便;不准在中介机构中入股或收益分成。
  二、对执行“九条纪律”的监督保证措施
  1、建立教育预防机制。常学牢记“九条纪律”,作到警钟长鸣。局属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经常性教育活动,季度有一次班子专题研究执行“九条纪律”的会议,半年有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的自查总结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监管制度。
  2、从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入手严把纪律关。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管理)岗位责任制。该责任制不仅要充分体现“三个执法”,而且要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和党纪政纪处分条例,对单项执法、执法检查、行政许可、事故调查处理、“三同时”审查与验收、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资格颁证、装备设备采购监管、房产、资金监管等方面,作出岗位责任包括执法(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明细规定,不在程序上环节上留空隙,形成逐级监控的责任体系。凡是发生违纪、过错问题,是哪一级、哪个岗位的问题,便从责任制入手予以追究。
  3、推行政务公开,完善监督体系。各单位、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分别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对公开的事项、范围、程序、信息反馈和处置办法,以及违反制度规定的纠正措施等均有明确的界定并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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