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不定期地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停止向区、县(市)财政部门拨款和收回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3.省、市级补助资金申请和上报。各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当年的救助对象情况后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并提出省、市级补助资金申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市)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制订市级补助资金方案,同时按有关要求向省建设厅、民政厅和财政厅提出省级补助资金申请。各区、县(市)申请省、市级专项资金的时间为每年5月上旬,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工作考核。考核按照区、县(市)自查、市核查和省抽查的程序实施。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本辖区当年度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自查工作应在次年的1月10日前完成。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2月对全市的救助工作进行核查,并迎接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对我市救助工作的抽查。考核内容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成效等五个部分。各项考核内容均应有备查资料佐证。考核结果将作为安排次年度市级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应与“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下山移民”、“城中村”改造、灾后重建、农居建设与重大项目带动等工作有机结合。
(二)凡列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项目的房屋仅限于本户居住,不得用于出租或转让等其他用途。凡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其救助资金一律予以收回。
(三)各区、县(市)建设、民政、财政、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农办、残联、审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认真落实对困难群众的各项扶持政策,减免相应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乱收费,减轻救助对象负担。新建、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各行政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优先解决。
(四)各区、县(市)、乡镇(街道)政府要整合建设、民政、农办及残联等各部门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扶持资金,并实施统一救助。